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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编码6.01名称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宁河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廉庄镇、东棘坨镇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西关村南200米
适用条件1.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2.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3.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5.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22-69419107
进度结果查询咨询电话:022-69419107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宁河税务所 022-69419107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95660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6955956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154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4175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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