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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核定应纳税额
 



编码1.16名称核定应纳税额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七里海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北淮淀镇、俵口镇、清河农场地址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七里海医院东50米
适用条件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22-69539024
进度结果查询咨询电话:022-69539024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七里海务所 022-69539024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95660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6955956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4175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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