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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房产税减免
 



编码1.06.02名称1.06.02房产税减免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即办,网上办理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造甲城税务所地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政府东侧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造甲城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潘庄镇、潘庄工业区、宁河区现代产业区地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政府东侧
适用条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房产税减免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22-69519119
进度结果查询咨询电话:022-69519119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造甲城税务所 022-69519119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95660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6955956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154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4175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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