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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编码1.01.03名称1.01.0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三项。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即办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造甲城税务所地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政府东侧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造甲城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潘庄镇、潘庄工业区、宁河区现代产业区地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政府东侧
适用条件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22-69591778
进度结果查询咨询电话:022-69591778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95660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6955956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154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4175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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