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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车辆购置税征收
 



编码1.03.01名称1.03.01车辆购置税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宁河区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车辆购置税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2.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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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89710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78194
进度结果查询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89710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78194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89710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办税服务厅 022-69578194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95660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6955956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154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022-69594175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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