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6.03 | 名称 | 1.06.03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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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武清区 | 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21号 |
| 适用条件 |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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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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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022-82191322/http://tianjin.chinatax.gov.cn/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21号 |
| 进度结果查询 | 022-82191322/http://tianjin.chinatax.gov.cn/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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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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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8219133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8219132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21号022-8219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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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武清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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