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3.01.03 | 名称 | 3.01.0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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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大孟庄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
| 适用条件 |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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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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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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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022-29561041
/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通信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唐廊线大良人民法庭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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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度结果查询 | (022-29561041
/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通信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唐廊线大良人民法庭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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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果公示渠道 | (022-29561041
/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通信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唐廊线大良人民法庭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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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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