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4.06.03 | 名称 | 4.06.03对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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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大孟庄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
| | 裁量标准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虚开或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或非法代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虚开或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不满5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或非法代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金额超过1万元不满5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虚开或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或非法代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虚开或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的罚款,虚开或非法代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金额15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五)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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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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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022-29561041/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通信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唐廊线大良人民法庭西侧) |
| 进度结果查询 | (022-29561041/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通信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唐廊线大良人民法庭西侧)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通信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唐廊线大良人民法庭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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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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