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5.03 | 名称 | 1.05.0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财税〔2006〕44号、财税〔2008〕65号、财税〔2011〕62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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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朝阳道与静文公路交叉口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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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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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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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8945601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86278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朝阳道与静文公路交叉口 2894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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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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