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七条。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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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桃园路73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朝阳道与静文公路交叉口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退税商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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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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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退税商店发生《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2.退税商店存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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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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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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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8945601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86278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朝阳道与静文公路交叉口 2894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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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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