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7.01 | 名称 | 1.27.0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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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朝阳道与静文公路交叉口 |
| 适用条件 |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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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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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对因误收、多缴等原因,需要为缴费人办理退费的,按照现行规定,采取“税务部门受理、社保部门核验、财政部门审批、从社保部门支出户退给缴费人”的模式。 |
| | 共享信息 | 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申报及缴费信息。 | 核查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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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2.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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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8945601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86278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朝阳道与静文公路交叉口 2894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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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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