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4.02 | 名称 | 1.04.02企业所得税减免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
| |
|
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桃园路73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税务所和第二税务所管辖纳税人的全部窗口业务,静海区一般纳税人和自然人的申报业务,全区防伪税控发票领取和发行、外省预缴、车购税业务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桃园路73号 |
| 适用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减免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
|
|
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
| | | |
|
咨 询 查 询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天津市静海区第一税务所办税大厅(点击导航)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894601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86278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朝阳道与津文公路交叉口东北150米,28941325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