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6.02 | 名称 | 1.06.02土地增值税减免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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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
| 通办类型 | 全市通办 | 办理方式 | 即办,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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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桃园路73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税务所和第二税务所管辖纳税人的全部窗口业务,静海区一般纳税人和自然人的申报业务,全区防伪税控发票领取和发行、外省预缴、车购税业务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桃园路73号 |
| 适用条件 |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减税、免税。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土地增值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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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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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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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天津市静海区第一税务所办税大厅(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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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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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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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894601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86278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朝阳道与津文公路交叉口东北150米,2894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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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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