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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1环境保护税征收
 



编码1.16.01名称1.16.01环境保护税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税务所和第二税务所管辖纳税人的全部窗口业务,静海区一般纳税人和自然人的申报业务,全区防伪税控发票领取和发行、外省预缴、车购税业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桃园路73号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环境保护税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4.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5.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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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59522655
进度结果查询5952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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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28946014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6862782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朝阳道与津文公路交叉口东北150米,28941325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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