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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教育费附加征收
 



编码1.21.01名称1.21.01教育费附加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税务所和第二税务所管辖纳税人的全部窗口业务,静海区一般纳税人和自然人的申报业务,全区防伪税控发票领取和发行、外省预缴、车购税业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桃园路73号(点击导航)
适用条件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教育费附加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59522655
进度结果查询59522655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由各征收机关根据有关追责依据编列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28946014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6862782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朝阳道与津文公路交叉口东北150米,28941325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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