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1.04 | 名称 | 1.21.0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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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 网上办理 | 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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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税务所和第二税务所管辖纳税人的全部窗口业务,静海区一般纳税人和自然人的申报业务,全区防伪税控发票领取和发行、外省预缴、车购税业务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桃园路73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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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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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894601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86278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朝阳道与津文公路交叉口东北150米,2894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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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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