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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编码1.01.04名称1.01.04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管辖范围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区直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等非税收入管理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桃园路73号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天津市静海区桃园路73号
进度结果查询天津市静海区桃园路73号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28946014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6862782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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