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8.03 | 名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 权利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 | | |
|
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桃园路73号 |
| 适用条件 | 1: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
| | | |
|
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
| | |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894601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86278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