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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税务登记
 



编码8.02名称税务登记权利类型其他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桃园路73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桃园路73号
适用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法定办理期限一般纳税人10天 非一般纳税人5天承诺办理期限一般纳税人10天 非一般纳税人5天
办理流程流程图: 税务登记
特殊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注销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发现涉嫌偷、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其他情形。同时,纳税人在税务注销办理过程中确有必要补充、补正相关资料的,办理时限也可中止,但只能中止一次,且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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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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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可以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 2.税务机关应当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义务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3.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应对。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28946014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6862782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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