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4.06.01 | 名称 | 4.06.01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 | |
|
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桃园路73号 |
| 适用条件 |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 裁量标准 |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处10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定额发票,每份处票面金额1倍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三)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每份处5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对涉及上述两种类型发票以上(含两种)的,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二)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罚款。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对单位处4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罚款。
4:拆本使用发票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每本发票处200元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处10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定额发票,每份处票面金额一倍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三)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每份处5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对涉及上述两种类型发票以上(含两种)的,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凭证金额1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2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元罚款;
(二)凭证金额超过1万元不满10万元的,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罚款;
(三)凭证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处10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定额发票,每份处票面金额一倍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三)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每份处5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对涉及上述两种类型发票以上(含两种)的,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处10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定额发票,每份处票面金额一倍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三)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每份处5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对涉及上述两种类型发票以上(含两种)的,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处10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定额发票,每份处票面金额一倍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三)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每份处5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对涉及上述两种类型发票以上(含两种)的,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1万元。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
| | | |
|
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894601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86278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