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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2对违反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丢失、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编码4.06.02名称4.06.02对违反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丢失、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桃园路73号
适用条件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标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处5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3万元; (二)对定额发票,每份处票面金额一倍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三)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每份处5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2万元; (四)对涉及上述两种类型发票以上(含两种)的,累计罚款额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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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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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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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28946014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6862782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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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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