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6.01 | 名称 |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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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静海区税务局蔡公庄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蔡公庄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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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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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税务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3.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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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022-6856563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022-68565638,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税务所办税大厅(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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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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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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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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