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基础信息 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执法服务 其他事项
4.03.0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编码4.03.02名称4.03.0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蔡公庄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点击导航)
适用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情况
裁量标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1万元的,处200元罚款;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日常监管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电话:022-6856563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
进度结果查询电话:022-68565638,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党政机关标志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