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1.04 | 名称 | 1.21.0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
| | 收费规定 |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天津市电子税务局 |
| |
|
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蔡公庄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 |
| 适用条件 |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
| | | 部门衔接 | 1.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2.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
|
|
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费)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
|
| | | |
|
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6856563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68565638,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 |
| | |
|
|
监 督 责 任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