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基础信息 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执法服务 其他事项
6.01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编码6.01名称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预约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静海区税务局陈官屯税务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陈大公路北侧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陈官屯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陈官屯镇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陈大公路北侧(点击导航)
适用条件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图: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日常监管1.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税务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3.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4.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6.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电话:022-68761015,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陈大公路北侧
进度结果查询电话:022-68761015,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陈大公路北侧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税务所办税大厅(点击导航)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静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党政机关标志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