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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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静海区税务局大丰堆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开发区大丰堆镇大丰堆村团静线大丰堆镇镇政府西侧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大丰堆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开发区、大丰堆镇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开发区大丰堆镇大丰堆村团静线大丰堆镇镇政府西侧(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用发票的。 |
| | 提交材料 |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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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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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税务机关在给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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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022-68663010,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开发区大丰堆镇大丰堆村团静线大丰堆镇镇政府西侧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022-68663010,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开发区大丰堆镇大丰堆村团静线大丰堆镇镇政府西侧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税务所办税大厅(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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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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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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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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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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