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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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独流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良王庄乡、台头镇。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独流税务所 |
| 适用条件 |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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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冻结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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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冻结存款;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2.自冻结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税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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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6881575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独流税务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68815754,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独流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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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冻结存款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冻结范围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在冻结存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0.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1.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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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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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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