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0.02 | 名称 | 1.20.0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一条第一款。 |
| | 收费规定 | | 网上办理 |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及天津税务App、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移动端缴费渠道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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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独流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 | 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静海区税务局独流税务所 |
| 适用条件 |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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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个人参保登记、变更登记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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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对因误收、多缴等原因,需要为缴费人办理退费的,按照现行规定,采取“税务部门受理、社保部门核验、财政部门审批、从社保部门支出户退给缴费人”的模式。 |
| | 共享信息 | 缴费人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缴费信息 | 核查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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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2.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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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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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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