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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核定应纳税额
 



编码1.18名称核定应纳税额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全市通办办理方式即办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独流税务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独流税务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独流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良王庄乡、台头镇。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独流税务所(点击导航)
适用条件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即办
办理流程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电话:6881575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独流税务所
进度结果查询电话:68815754,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独流税务所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天津市静海区独流税务所办税大厅(点击导航)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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