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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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静海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桃园路73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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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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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3.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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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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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894601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86278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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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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