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7 | 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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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静海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桃园路73号 |
| 适用条件 |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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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3.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5.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6.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限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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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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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894601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86278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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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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