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4.06.03 | 名称 | 4.06.03对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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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静海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桃园路73号 |
| 适用条件 |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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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标准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虚开或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或非法代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虚开或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不满5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或非法代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金额超过1万元不满5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虚开或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或非法代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虚开或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的罚款,虚开或非法代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金额15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五)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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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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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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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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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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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894601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86278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2894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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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022-60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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