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
| |
|
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王口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王口税务所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王口税务所权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梁头镇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王口税务所(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加收滞纳金
|
| 特殊规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
| | |
|
|
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022-28836011,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王口税务所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022-28836011,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王口税务所 |
|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