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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编码1.08.02名称1.08.0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全市通办办理方式即办,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王口税务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王口税务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王口税务所权管辖范围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梁头镇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王口税务所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即办
办理流程流程图: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日常监管纳税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电话:022-28836011,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王口税务所
进度结果查询电话:022-28836011,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王口税务所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天津市静海区王口税务所办税大厅(点击导航)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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