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4.06.04 | 名称 | 4.06.04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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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杨成庄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团泊镇、团泊新城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S213 |
| 适用条件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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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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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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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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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2894601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686278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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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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