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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土地增值税减免
 



编码1.06.02名称1.06.02土地增值税减免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全市通办办理方式即办,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静海区税务局中旺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路垛庄对面(点击导航)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中旺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地址天津市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路垛庄对面(点击导航)
适用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即办
办理流程流程图: 土地增值税减免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日常监管税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电话:68531042 通信地址:天津市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路垛庄对面
进度结果查询电话:68531042 通信地址:天津市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路垛庄对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办公场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中旺税务所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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