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6.02 | 名称 | 1.16.02环境保护税减免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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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天津市电子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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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静海区税务局中旺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路垛庄对面(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中旺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 | 地址 | 天津市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路垛庄对面(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税减税、免税。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环境保护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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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纳税人的减免税额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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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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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68531042
通信地址:天津市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路垛庄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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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68531042
通信地址:天津市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路垛庄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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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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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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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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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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