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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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天津市电子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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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静海区税务局中旺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路垛庄对面(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中旺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 | 地址 | 天津市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路垛庄对面(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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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68531042
通信地址:天津市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路垛庄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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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68531042
通信地址:天津市市静海区中旺镇中心街路垛庄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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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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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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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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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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