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7.02 | 名称 | 1.07.02房产税减免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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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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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静海区税务局子牙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中心(子牙快速路北京道9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子牙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总部经济、子牙环保产业园、子牙镇和沿庄镇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中心(子牙快速路北京道9号)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房产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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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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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房产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房产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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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022-28859023,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中心(子牙快速路北京道9号)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022-28859023,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中心(子牙快速路北京道9号)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税务所办税大厅(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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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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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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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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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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