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3.01.03 | 名称 | 3.01.0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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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子牙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总部经济、子牙环保产业园、子牙镇和沿庄镇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中心(子牙快速路北京道9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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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规定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4.税务机关制发相关税务文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送达给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
| | 部门衔接 |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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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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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022-28859023,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中心(子牙快速路北京道9号)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022-28859023,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中心(子牙快速路北京道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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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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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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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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