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1.09 | 名称 | 1.21.09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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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静海区税务局子牙税务所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中心(子牙快速路北京道9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子牙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静海区总部经济、子牙环保产业园、子牙镇和沿庄镇 | 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中心(子牙快速路北京道9号)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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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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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022-28859023,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中心(子牙快速路北京道9号)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022-28859023,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中心(子牙快速路北京道9号)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税务所办税大厅(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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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批准,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截留、挤占、挪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单位及责任人,由财政、价格、能源、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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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28946014,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68627818,通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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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静海区税务局,022-68600860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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