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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编码1.01.06名称1.01.06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二项。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蓟州区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适用条件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连锁经营机构,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29130974/通信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进度结果查询(022-29130974/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022-29130974/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9141199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29130974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022-29141203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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