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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编码7.01名称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权利类型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详见天津市税务局网站)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蓟州区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适用条件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办税指南(详见天津市税务局网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奖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3.税务机关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29130974/通信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进度结果查询(022-29130974/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 2.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4.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9141199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29130974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022-29141203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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