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5.01 | 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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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蓟州区 | 地址 | 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
| | | 申请期限 | 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 | 法定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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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4.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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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022-29130974/通信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
| 进度结果查询 | (022-29130974/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
| | 结果公示渠道 | (022-29130974/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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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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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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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914119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29130974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022-2914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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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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