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基础信息 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执法服务 其他事项
5.04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编码5.04名称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权利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预约办理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蓟州区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适用条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办税指南(详见天津市税务局网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图: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税务机关要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4.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29130974/通信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进度结果查询(022-29130974/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022-29130974/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9141199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29130974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022-29141203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党政机关标志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