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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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电子税务局(详见天津市税务局网站) |
| 通办类型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即办,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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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蓟州区渔阳镇人民西路70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渔阳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官庄镇
| 地址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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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范围内领用发票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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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税务机关在给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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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022-29130974/通信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
| 进度结果查询 | (022-29130974/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
| | 结果公示渠道 | (022-29130974/办税场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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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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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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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914119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29130974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022-2914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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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大道424号 022-29142512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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