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6.01 | 名称 |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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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
| 适用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工作人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发票的使用。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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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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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 联系方式 | 022-6629514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政管理二科 | 联系方式 | 022-6629518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022-66295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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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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