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基础信息 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执法服务 其他事项
6.06  纳税信用评价
 



编码6.06名称纳税信用评价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管辖范围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适用条件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纳税信用评价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纳税信用评价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 3.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复评申请,并按规定处理; 4.纳税人因规定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处理; 5.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6.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7.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8.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66295181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联系方式022-66295145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政管理二科联系方式022-66295181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022-66295145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党政机关标志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