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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税务登记
 



编码8.04名称税务登记权利类型其他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即办,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管辖范围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适用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外的纳税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3.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5.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66295149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联系方式022-66295145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政管理二科联系方式022-66295181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022-66295145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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