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7.01 | 名称 | 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 权利类型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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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2号 |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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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
2.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4.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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